(四)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规范补偿范围和渠道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任务:主要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各县(区)卫生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9年的医疗服务情况,考虑到医疗服务量的正常增长(一般不超过15%)和综合改革后的效率,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门诊人次和住院床日数任务指标。
(二)公共卫生服务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各县(区)卫生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的服务人口,慢性病和特种疾病发生情况,妇女儿童和老年保健人数,核定各单位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具体是要求今明两年完成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等任务;健康教育人次,卫生知识知晓率;防疫疫苗的接种人次;传染病预防治疗和干预管理的人次;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管理的人数,预防和管理的频次;儿童保健的人数和次数;孕产妇保健的人数及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的次数;老年人保健的人数,体检的次数;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培训的人数和课时。
四、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由财政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