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10〕2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省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要求,市政府现提出如下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2.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县(区)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改革目标
2010年12月1日前,在全市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包括: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对行政村标准化卫生室的设置、业务、药械、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政府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首次业务用房,并达到国家标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辖区内的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各县(区)要创新建立多种形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规定,合理核定所需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人员的编制,以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以服务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核定工资总量或经费补偿的依据。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分别由卫生部门或政府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编制和岗位内,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用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