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汀溪小城镇试点经营性招拍挂三号地块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0〕43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8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9〕11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汀溪小城镇试点经营性招拍挂三号地块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9〕270号),决定征收同安区汀溪镇隘头村集体土地205879.40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同安区人民政府
| 汀溪小城镇试点经营性招拍挂三号地块
| 205879.401
| 商业住宅
| 汀溪镇隘头村
| 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270号文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10〕57号、厦同政〔2005〕121号等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