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通福路北侧支路道路工程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通福路北侧支路道路工程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0〕4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9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通福路北侧支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9〕43号),决定征收同安区西柯镇西柯社区集体土地17411.322平方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63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征收面积(平方米)

用途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同安区人民政府

通福路北侧支路道路工程

17411.322

道路用地

西柯镇西柯社区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43号文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10〕57号、厦同政〔2005〕121号等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