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大力加强和完善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政府网站的便民服务和网上办事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平台作用。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继续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政监督权,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1.严格行政问责。要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2.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有效发挥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
2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按照《意见》的要求和上级机关的部署,先行先试,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复议案件质量和社会公信力,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特点。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易程序,快审速结;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当面审理等方式,让当事人进行质证,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和审理活动的透明度。要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以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自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行政机关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要切实研究落实,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