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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9.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各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之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擅自发布的无效;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报送备案和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定期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10.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定期组织对规章和涉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或者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后评价制度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会前交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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