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 要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督促基层公安派出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民政部门 要在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手续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在开展村(居)、社区建设时,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村(居)自治内容。帮扶、救助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及流动人口的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做好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务工、社会保障手续时的登记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要指导和督促各建筑企业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外地进咸、市内跨县市区流动建筑施工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和社区通报相关信息。指导和督促物业公司、房屋租赁业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在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手续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当地计生部门和社区居委会通报相关信息。
卫生部门 要指导督促卫生监督部门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交流;督促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与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互相交流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工商部门 要指导和督促基层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个季度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相关信息。
国资、经信部门 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咸政发 〔 2009 〕 38 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所管理的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教育、妇联部门 要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指导解决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关心留守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用工单位 要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聘外来务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登记,搞好服务,加强监管,并定期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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