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咸宁市城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12 次市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咸宁市城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 2010 〕 4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 2010 〕 34 号)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出让合同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实际情况,并针对此次土地出让专项清理整治范围和重点、方法和步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清理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对 2004 年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土地出让成交后,已与咸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
(二)对 2007 年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土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未到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三)房地产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违法行为。
二、专项清理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核准情况( 9 月 28 日 -10 月 15 日)。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在市国土局已清理核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核准情况,研究处理意见。
(二)抓紧处理( 10 月 16 日 -12 月 30 日)。根据已核实存在的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总结报告(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 月 15 日)。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对拖欠土地出让金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以便今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防止开发企业闲置土地、囤地炒地,有效规范土地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