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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咸宁市城区旅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旅店经营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应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

  第九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形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十条 对旅店业价格实行监测报告制度。被监测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数据,不得瞒报或不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四)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五)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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