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咸宁市城区旅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规范咸宁市城区旅馆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2010 年第 13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规范咸宁市城区旅馆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业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旅店业经营的经营者价格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店业价格是指旅店经营者依其住宿设施为旅客(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旅店业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旅社、度假村、星级农庄、农家乐、招待所、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第四条 旅店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定价。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价格的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要有定调价程序管理制度、价格折扣制度、价格通知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六条 旅店价格应当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实行优质优价,保持合理质量差价。同等规模非星级旅店价格不得高于星级旅店价格。鼓励创建星级旅游饭店。星级旅店之间应保持合理级别差价,低级别旅店价格不得高于高级别旅店的价格。
第七条 旅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