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新农合农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纳入住院统筹补偿范围。
四、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各地要严格实行新农合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和用拨分离的基金封闭运行模式,在指定的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规范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县级财政负担标准,于当年 7 月底前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
各地要将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列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要通过设立投诉信息、举报电话等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地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加大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挤占、挪用和欺骗套取基金的违规单位和人员。
五、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各地要按照《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试行办法》(鄂编发〔 2008 〕 18 号)的要求,尽快落实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县(市、区)及派出乡镇的管理经办人员的编制,并择优招聘优秀人才进入管理经办机构。各县市区要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到位,切实落实省政府关于新农合管理机构 “ 管办分离 ” 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管理经办机构,乡镇级审核人员由县级垂直管理并实行异地委派,不得由乡镇卫生院人员担任。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新农合管理质量和效率。
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以降低农民就医负担。市、县、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分别不得超过 20% 、 15% 和 5%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的基层用药目录,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