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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外出务工、暂住、探亲等经审批在异地非定点公立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补偿。凡非正常程序转诊的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上下降 5 个百分点。参加新农合农民住院发生的中医适宜技术及中草药服务费用,补偿水平应在原补偿比例上相应提高 5 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 200 元的定额补偿,对有严重产后并发症的孕妇住院分娩按正常住院比例报销,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偿。单项大型检查项目 300 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 300 元部分减半计入补偿范围;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 3000 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 3000 元的只按 3000 元计入补偿范围,其余自费。

  严格执行有关基金结余的规定。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 15% (含风险基金),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 25% 的规定。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二次补偿,使农民充分受益。

  三、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的补偿范围,目前只限于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除外责任、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外费用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⑴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三版)》(省市级)外药品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打印费等;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⑵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⑶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⑷ 因斗殴致伤、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职业病等治疗费用,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⑸ 美容、整形、矫形、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⑹ 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⑺ 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膳食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加热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等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费用。

  ⑻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女病普查、婚检等非医疗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等)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但各项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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