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和慢性病治疗费用限额补偿,不设门诊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以乡镇为单位独立核算。门诊统筹补偿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实行一卡通后在县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原则上也予以补偿。对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发生的医药费按 30% 比例进行补偿,每日限额,年度封顶 200 元。积极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
各地目前要将恶性肿瘤、高血压 3 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糖尿病慢性并发症、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慢性肝炎(中度以上,含活动性肝硬化)、帕金森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骨髓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15 种慢性病纳入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偿范围,根据门诊慢性病基金规模和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比例和限额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病种不能高于 5 种,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往实施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账户内基金未使用完的,仍可结转下年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冲抵门诊统筹个人自付费用部分,但家庭账户余额必须在 2011 年内全部使用完。
(二)住院补偿
1 、起付线设置 :采用梯级起付的方式,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不同标准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其中: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为 100 元,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300 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500 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800 元。对参加新农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起付线标准。
2 、封顶线设置 :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 倍以上,以当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原则上不低于 4 万元。
3 、补偿比例设置 :按不同的医疗机构级别和费用段设置不同的补偿比例,引导参加新农合农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取消分段补偿。其中: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 75% 以上;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下补偿比例为 60% , 5000 元以上补偿比例为 65%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 45% 。凡在市结核病防治所住院的参合结核病人、在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的参合精神病人,其住院的起付线、补偿比例按县级医疗机构对待。以上两所医院必须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促使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各地可探索推行住院保底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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