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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完善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9]6 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 年)》(国发 [2009]12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合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发 [2009]100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咸政发〔 2009 〕 35 号)和相关医改政策精神,在筹资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为保证全市县域之间参合农民就医受益的公平性,从 2011 年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分配新农合基金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可筹资总额比例的 77% 即 115 元(风险基金累积额已经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 10% 的地区,住院统筹基金的分配额应不低于 80% ,即 120 元);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筹资额度的 20% 即 30 元,其中门诊慢性病基金可占门诊统筹基金的 20% 左右,剩余为普通门诊基金(普通门诊基金当年未使用完也可作为门诊慢性病基金使用);风险基金由县(市、区)每年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 3% (即 5 元)比例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 10% ,风险基金达到规定规模后,不再提取。新农合不得设立体检基金,可根据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健康体检,其费用从门诊统筹结余基金中支出。

  二、科学统一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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