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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 2010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 2010 年第 15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咸宁市 2010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 2010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鄂政办发 〔 2010 〕 99 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10 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 2010 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 13% ;

  (二) 2010 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 21% ;

  (三) 2010 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 6% 。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我市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对去年以来本企业实现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并考虑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按照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相协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今年可能继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 2009 年所在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垄断性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其中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我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3 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高于我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3 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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