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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艰巨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要建立 “ 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 ” 的工作机制。发展与改革、规划、财政、住建、农业、环保、水务、国土、林业、卫生、环卫、水产等相关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逐步推行和完善县、乡(镇、街)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评定、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对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予表彰和奖励。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审核、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乡(镇、街)、村湾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 百镇千村 ” 活动,指导重点村镇环境整治。环卫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处理违法建筑以及垃圾堆放和处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乡村清洁工程;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村 “ 一建三改 ” (建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水产部门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监管,取缔无证养殖和超环境容量水产养殖。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协调指导新农村建设计划村中生活污染治理项目,负责农村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稳定达标制度;开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林业部门继续推进植树绿化,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等建设,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外来入侵动植物防治。水务部门负责农村水资源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国土房地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及土地复垦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查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卫生,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垃圾,推进卫生村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污染治理资金、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和生态示范创建奖励经费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市政府目标办及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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