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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加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按照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加快乡村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 “ 十五小 ” 和 “ 新五小 ” 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合理规划乡村企业的规模和布局,推动乡村工业向园区集中,防止工业污染破坏农村环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达 95% 以上。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科学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 科学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产业发展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关闭或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鼓励新建畜禽养殖小区全部实现生态养殖和标准化建设、全部实现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到 2015 年,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10 个以上。

  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禁止污染水体的投肥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限制网箱养鱼,取缔污水养鱼。

  (五)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部门要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到 2012 年,化肥利用率提高 20% ,化肥施用强度下降 30% ,农药施用强度下降 20% 。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有机肥,研究制定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与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开展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改进农膜使用技术,鼓励使用易降解农用薄膜,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 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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