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7 〕 63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 2008 〕 33 号),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圆满完成省政府与咸宁市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责任状》任务, 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面貌得到改善,农民环境意识得到加强。但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农业种植、水产和畜禽养殖污染,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保基础设施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使得农村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已严重威胁着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环境问题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与措施落实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促进农村与农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 “ 两型社会 ” 的要求,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基本任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