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程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支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扣缴税款登记工作,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自觉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机关事业单位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全面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每季度向同级政府报告。对代扣代缴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二)积极开展纳税宣传辅导工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印发宣传材料、举办税法竞赛、有奖竞答、代扣代缴单位评先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
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确定专职税收管理员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积极主动上门辅导有关税收政策。
(三)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征收管理漏洞,确定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内容,做好检查的统筹安排,确保检查效果。要发动和鼓励举报偷逃税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税护税工作。各级财政、公安、人保、人行等部门要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及《湖北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要求,积极配合和支持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及时主动地为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所必须的相关信息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审计,并将相关审计结果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要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商联动制度,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构建长效机制,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