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即办件实行简易办理程序。申请人在预登记窗口登记后,直接持申请材料到相关职能窗口办理,现场办结发证(书)。
第八条 中心审批系统记录项目办理的流程与环节。其中,承诺件办理主要分为“受理、审核、决定、办结”四个环节。申请人可通过系统在线查询。
第九条 自窗口受理到审批结束,系统短信告知申请人办理环节状态。申请人接到系统办结短信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相关审批窗口领取相关证照或批准文件。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评价该事项办理情况的短信,进行满意度调查。申请人也可通过中心触摸屏、政府门户网站等作出评价。
第十条 有专网审批系统的部门,其窗口应建立与中心行政审批系统的对接机制,按照“一窗受理、双网并行、内部流转、同步录入、数据共享、全程监督”的模式运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能科室负责跟踪窗口收、办件情况,每日发出办件通报;定期通过电话、上门回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办事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二条 各审批窗口工作期间应明确专人、专机负责审批系统的实时在线登录及具体操作。
第十三条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项目未在中心预登记窗口登记,窗口自行接收申请材料的,或项目在受理后再到预登记窗口办理补登记手续的;
(二)窗口审查不严、《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未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导致申请人多次提出同一申请的;
(三)窗口人员不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实时输入办件信息,出现先办后输、办结再输等现象的;
(四)申请人对办件事项评价为不满意,经查证存在服务不到位、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服务程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