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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级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预登记窗口,负责对进驻中心所有部门窗口审批项目进行申请登记,推行“一窗登记、网上传递、系统监管”(简称“一窗式”服务)的工作模式。

  第二条 “一窗式”服务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依托市电子审批管理和监察系统,坚持“源头把关、全程跟踪、绩效评估”的原则。

  第三条 服务范围包括进驻中心各窗口的部门受理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含政府门户网站网上申报件)。

  第四条 申请人首先凭个人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到中心预登记窗口,由该窗口将申请人需办理事项的基本信息录入审批系统,并打印《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登记单》交申请人,告知其具体办理的审批职能窗口。

  第五条 申请人到相关审批职能窗口,将凭单与申请材料提交给窗口前台工作人员审核,窗口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 窗口前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进入办理承诺时限倒计时;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报窗口首席代表审核确认后,打印《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提出补正材料或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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