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2日 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特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的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将现有的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见附件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今后按照有关规定新颁布的职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应的分类和收费标准,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由省、市(州)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参加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三、由于省、市(州)鉴定中心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题印制、考务管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等职能,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收取的鉴定费中按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40元/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6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8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25元/人、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60元/人的标准上缴同级鉴定中心(按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按上述标准每人次扣减15元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