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及单位绿地指标: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不低于25%,居住区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不少于0.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宾馆、机关团体、部队等的绿地指标: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40%,旧区改造不低于30%。
三、工业、仓储、商业等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其他单位附属绿地指标: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不低于25%。
五、公园绿地要分布均匀,原则上城市每500米距离和每一个街区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街旁绿地、小型游园和绿化休闲场地。
六、城市规划区内长江段防护绿地不低于50米,其他河、渠两侧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铁路、高速公路防护绿地不低于50米。
七、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
八、新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节点应规划预留规模适宜的扇形绿地或绿化休闲广场,其中主干道交叉口每处不少于2500平方米,次干道交叉口四角每处不少于1500平方米。
九、临城市道路建筑物退线要注重进退变化,留出适当的临街绿地和公共活动空间。
十、临城市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建筑退让要求: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要求执行,且建筑物退让绿线和蓝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山墙不低于3米,纵墙不低于5米;多层山墙不低于3米,纵墙不低于6米;高层山墙不低于6米,纵墙不低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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