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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五、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照核准方案施工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没有取得“荆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开工建设的,由市市政园林局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市市政园林局要加强跟踪管理,全程监督,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等违章行为,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

  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时竣工的,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资金交由市市政园林局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化配套资金的30%向市市政园林局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城市居住小区的绿化配套资金要占小区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市政园林局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现场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市政园林局在验收报告上加盖“荆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交有关单位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市市政园林局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市市政园林局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市政园林局依法处罚。市住建委在办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取得“荆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九、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荆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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