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荆政发〔2010〕35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依据《
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图章”即“荆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荆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简称市市政园林局)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合格后的签章。
二、市城乡规划局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市市政园林局意见,将绿地率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明确。
三、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及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审核的重要内容。经审查绿化用地面积达到标准的,由市市政园林局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荆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并出具书面意见。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应严格审查各类工程项目是否取得了“荆州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园林绿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准入备案制,由市市政园林局实施行业准入管理。
四、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因素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市政园林局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缺建绿地异地绿化补偿费,由市市政园林局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异地绿化建设。异地绿化补偿费不得减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应报市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