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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三、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政策
  为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因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孤儿共计95.1万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补贴3个月;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共计126.2万人,每人每月补助40元,补贴3个月;对大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计10.4万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补贴2个月,各大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补贴资金共计39641万元,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自治区对财政困难的盟市给予补助,各项补贴资金要尽快发放到位。
  四、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使相对静止的救助标准变为动态的“水涨船高”式的救助标准。通过完善政策和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的不利影响,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五、规范粮食经营秩序
  各地区要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今年秋粮收购期间,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坚决禁止和查处非法从事粮食收购的活动。对已经取得收购资格但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企业,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取得收购资格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的企业,需到收购业务所在地的旗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要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要依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最高库存量限定标准,设定企业授信额度。要及时掌握秋粮收购贷款发放进展情况,做到贷款发放与企业收购计划和实际进度协调一致,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要加强贷款用途管控,严肃查处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粮食收购或向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
  六、切实加强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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