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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0〕110号 2010年11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11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为认真做好我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和供应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牧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保持农牧业稳定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大棚和批发市场建设,大力扶持城市周边蔬菜种植业、家畜养殖业的发展,搞好“菜篮子”基地建设,坚决制止城市扩建对蔬菜保护地的蚕食。要抓好冬季蔬菜生产和供给,尽早安排元旦、春节“两节”市场供应,保障今冬明春的市场蔬菜供给。各中心城市要确保供应一个星期的动态蔬菜储备,防止因恶劣天气导致交通不畅引发蔬菜供给紧张、价格上涨。
  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各级粮食部门要增加小麦、稻谷、油料等粮油库存,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组织好煤炭生产,尤其是安排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生产,优先保证发电用煤、取暖用煤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供应。
  二、全力保证流通环节的畅通
  认真落实农副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效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要健全完善我区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消费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尽量减免行政收费,减少中间流通环节。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搞好运力衔接,提高车辆实载率和运输效率,做好冰雪天气应急准备,确保发电用煤、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石油部门要保证成品油敞开供应,切实解决柴油供应不足问题。要继续落实支持化肥生产流通政策,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组织好化肥总量平衡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运行协调工作,督促化肥流通企业做好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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