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分项。
(1)对合肥市本级税收贡献数额在行业内位居前10名且不少于200万元的,或新增税收贡献数额较大的,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加15分。
(2)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加10分。
(七)风险投资机构。
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对合肥地区企业的投资金额、项目数量和投资企业的成长阶段等。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投资规模(60分)。当年对合肥地区企业投资金额达2000万,或者投资企业项目数量达到2个,得40分。超过(不足)上述规模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10分;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10分。
2.投资比例(40分)。当年对合肥地区处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金额占其全部投资额的比例达到20%的,得30分。超过(不足)上述比例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5分;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减少)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5分。
二、县、区、开发区考核标准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内容主要为年度金融工作目标及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银企对接活动开展的成效情况、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情况、信用建设及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年度金融工作目标及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30分);
2.当地银企对接活动成效情况(20分);
3.对引进金融机构、鼓励辖区企业上市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情况(30分);
4.信用建设及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情况(20分)。
三、奖励办法
(一)按考核得分情况,分类设一、二、三等奖。信托、租赁、典当及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成效显著的,可适当提升考核等次;证券、期货机构资产质量较好、税收贡献突出的,可适当提升考核等次。市政府对获奖机构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总部或省分支机构。
(二)市政府对获奖银行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建议获奖机构对单位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