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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

  9.加分项。

  (1)新增存贷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新增存贷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加15分,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再加0.5分,最多再加15分。

  (2)县域新增存款用于当地投放的比例低于75%的,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高于75%的加15分,在此基础上每高1个百分点再加1分,最多再加15分。

  (3)当年在县域单独设立分支机构或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每设立一个加2分。

  (4)对市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的,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加10分。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纳入考核范围。考核内容主要为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新增小额单笔担保额比重、扶持中小企业户数、担保业务费率等。考核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当年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40分)。达到6倍的得30分,每增加(减少)20%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当年新增担保额中单笔800万元及以下的所占比重(20分)。达到80%的得15分,每增加(减少)2个百分点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当年通过担保扶持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户数(20分)。达到15户的得15分,每增加(减少)2户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4.担保业务费率(20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收取的得15分,每减少(增加)4个百分点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5.加分项。

  (1)积极开展担保产品和服务创新,成效显著的,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加10分。

  (2)经营管理规范,报表及时、准确、完整,积极参加行业自律活动,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加10分。

  (三)信托、租赁、典当及县域农村金融机构。

  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对中小企业融资余额增幅和税收增幅。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及分值如下。

  1.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余额较上年增幅(50分)。增幅达到10%得4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税收增幅(50分)。增幅达到10%得4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四)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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