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驻肥金融机构:
《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合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引导驻我市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融机构考核标准
(一)银行机构。
银行机构按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四类分别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新增贷款发放额、贷款余额及新增贷款占本系统全省比重、贷款增长率、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地方税收贡献、金融产品创新、贷款利率优惠等,其中政策性银行主要考核贷款投放及增长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当年在本地贷款新增额(15分)。达到上年新增额的得10分,较上年新增额每增加(减少)2亿元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年末贷款余额占本系统全省比重(15分)。达到上年比重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年比重1个百分点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当年新增贷款额占本系统全省比重(10分)。达到上年比重的得5分,每高(低)于上年比重1个百分点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4.当年贷款增长率(15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5.当年小企业贷款增长率(1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10分,每高(低)于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6.地方税收贡献(15分)。纳税数额合肥市地方留成部分达到上年水平的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7.金融创新(10分)。具体得分根据其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情况确定。
8.利率优惠(5分)。具体得分根据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优惠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