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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种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8个危险生产工序,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并禁止使用文化程度高中以下、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运输许可和燃放资质等违规行为。

  (二)切实落实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烟花爆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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