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标准。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产品包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特别是发现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地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周边安全环境和申请人的从业条件,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二)加强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核发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作业的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或者许可期满,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经营企业将经营资质转包、倒卖和租赁。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