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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发展和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事故明显减少。

  二、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从严把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要坚持疏堵结合、优胜劣汰、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安全条件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现有企业,积极上能力、上水平、上档次,采用机械化生产。淘汰工艺和技术落后、规模小、管理差的企业;对低层次新建和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五化”(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标准。到“十二五”末,淘汰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生产机械化水平达不到70%的生产企业,确保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自2011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部门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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