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0〕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一般建设工程,是指除前款规定的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部门协作、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地震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核定及监管,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