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以下简称登记管理信息)是指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承担。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