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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设立故障投诉受理点,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在接到故障信息后,除不可抗力外,一般故障在二十四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七十二小时内排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排除故意的,应当及时告知原因。故障维修时间超过七天,对受影响的用户,免收或者退回当月的收视维护费。
  因用户责任影响收视质量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维修,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用户办理初装、移装手续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对城镇已开通区域的用户应当在十日内接通信号,对农村已开通区域的用户应当在十五日内接通信号。
  中断收视的用户,在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接通信号。
  用户可以向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报修、报停。除迁移住址终端的,用户因变更户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免费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用户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擅自对外传输节目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由专业人员予以修复,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
  擅自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终端及截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应补交截取期间的收视维护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予以办理,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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