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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0修正)

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保护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和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传输和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住宅小区设计项目中应当包含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分配系统。
  第六条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镇及其他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当与市、县(市)、贾汪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实行统一标准,规范化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内部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或者对外传输节目。
  第七条 建设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当考虑与计算机网络和公用通讯网及其他专用网的互联互通,综合开发交互式电视、多功能服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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