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计划完成度。投资计划完成度是指任期内累计完成的投资额与计划完成的投资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计划完成度=三年累计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三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100%
第十四条 信用担保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三年累计完成担保贷款总额。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任期内最后一年的企业增加值与全年平均职工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
第十六条 在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在每一任期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第十八条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五章 经营业绩执行情况的监控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