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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2010修正)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25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偿献血的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采取公民个人储血、家庭自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办法。
  第四条 本市对无偿献血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无偿献血。
  新闻单位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本市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持《居民身份证》可以直接到采血机构或者其设立的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登记献血,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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