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七)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第三十九条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辖区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与绩效工资制度相衔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考核机构有卫生部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