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中任一项评分不足60%,为该项评分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一项不合格,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三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