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可以制定多个考核测评表,分别由服务对象、同行等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提交相应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二十四条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按照报送数额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参加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按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于考核年10月2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考核年11月10日前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