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 根据卫生部医管司要求,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健全的各级医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级医师协会,应当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证明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应依据被考核单位性质制定,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称医师的工作量指标和工作质量指标;
(五)有解决医师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的具体方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并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技术水平评价组织,具体负责医师业务水平测试。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