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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医政)〔2010〕6号 2010年9月30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医师。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六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各级医师协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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