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凭验收合格文件办理房产证。
开发建设单位关闭、破产、注销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组织房屋工程竣工验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函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函之日起10日内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4. 申请登记的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1)权属有纠纷的;
(2)被依法查封的;
(3)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的;
(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5. 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划拨”,“终止日期” 栏不记载。待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6. 属于本意见处理范围内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产证的商品房发生转让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房产转移或变更登记,“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划拨”,“终止日期” 栏不记载。待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7.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产登记申请,并将有关信息函告市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
四、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问题的处理
利用划拨土地建设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取;补缴时点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日期为准。开发建设单位不缴纳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的,相关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行政效能监察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办理房地产权证问题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做好工作,有效解决问题。市监察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