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区划拨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区划拨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淮政办〔2010〕10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房地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应当坚持把购房人办证与开发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认与追究责任相分离的原则。

  二、处理范围

  在本意见发文之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已出售的商品房。

  三、处理程序

  (一)登记申请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关闭、破产、注销或者不申请初始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

  (二)登记受理

  申请单位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购房人提出登记申请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查询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三)登记审查

  1. 对具有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房屋,购房人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和契税完税证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

  2. 对不具有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房屋,购房人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和契税完税证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上述资料,市房产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销售的房屋,应当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

  开发建设单位关闭、破产、注销、或者不提交及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用地、规划、建设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合法性确认。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合法的资料后,经审查认为可以销售的房屋,应当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确认不合法且又无法补办相关用地、规划等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购房人不予办理房产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