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投标情况;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情况;
(六)招标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和处理结果,并同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视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直接发包。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依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并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测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七十二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