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由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应在水利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
第六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自动放弃,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等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原则上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并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测、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测、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将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并返还。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尊重未中标人的知识产权,并负责对其保密,若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相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评标工作书面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