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占技术标总分的20%左右;
5. 其他占技术标总分的5%左右。
(二)商务标评分标准:
1. 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占商务标总分的10%左右;
2. 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业绩与资历占商务标总分的20%左右;
3. 人力资源配备及服务方式占商务标总分的10%左右;
4. 质量保证体系占商务标总分的10%左右;
5. 项目进度安排占商务标总分的10%左右;
6. 投标服务费报价占商务标总分的15%左右;
7. 工程造价及分析占商务标总分的20%左右;
8. 投标人财务状况及其他占商务标总分的5%左右。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独立评审,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对一些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招标文件中有规定需要项目负责人答辩的,答辩后也要形成书面材料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即可以通过评标工作报告,有不同意见或弃权的评委也应签字,同时简要说明原因,并一同写进评标工作报告中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审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资格,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签)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