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举行。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开标工作人员包括主持人、启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评标专家不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四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受招标文件同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和职责;
(三)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国家或省重点水利工程其专家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从省级以上评委库中抽取。抽取的方式,在确定各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和人数后,分专业随机抽取。少数工程由于特殊行业技术需要,经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特邀部分评标专家,但人数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也应具备评标专家的条件。
评标专家均以个人名义参加评标工作,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予以回避、更换。
第四十七条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水利勘测、设计工作满10年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招标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允许有一个评标标准和方法,且不得隐含对部分投标人有倾向或排斥的评分因素。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评标方法,除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测、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测、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条 招标人采取综合评估法时,对技术、商务两部分评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以选择设计单位为主的设计招标,商务标权重应大于50%;以选择设计方案为主的单项设计招标,商务标所占权重应小于50%;技术复杂的项目,商务标权重取下限。
第五十一条 勘测、设计评标既可以分两阶段进行,也可以不分阶段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评标、招标文件应有明确的详细规定。采取两阶段的,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评标时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技术标所占权重评定最终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标法一般可以按以下评分标准确定:
(一)技术标评分标准:
1. 技术方案可行性占技术标总分的40%左右;
2. 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占技术标总分的20%左右;
3. 技术有创新占技术标总分的15%左右;